懷疑他人與女友曖昧 男子心生醋意將“情敵”打傷

懷疑他人與自己的女朋友關系曖昧,男子難消心中怒氣。為了“復仇”,該男子竟將“情敵”打傷。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被告甘某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及誤工費共計1002.50元;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是被告甘某女友的朋友。由于被告甘某認為原告與其女友有曖昧關系,遂于2017年1月12日凌晨3點在貴港市一家酒吧停車場對原告進行毆打,后原告被送往貴港市人民醫(yī)院治療,醫(yī)院診斷意見為左眼外傷、頭部外傷。2017年1月13日至14日,原告到該醫(yī)院門診檢查、治療,花去醫(yī)藥費736.5元。由于索賠損失未果,原告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甘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8002.5元,并要求被告登報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被告對原告實施毆打、致使原告受傷治療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應承擔原告由此產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法院對于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憑票為736.5元予以確認;原告主張2017年1月13日至14日的誤工費為266元,根據原告是城鎮(zhèn)居民的情況且被告對該數額無異議,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后續(xù)治療費,由于并未實際發(fā)生,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先行治療后,根據實際費用另行起訴;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可待治療終結后根據傷口疤痕恢復情況隨后續(xù)治療費一并主張。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登報道歉的訴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而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名譽受到損失,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登報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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