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可移動文物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資料圖)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吳文詡)記者28日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北京首例可移動文物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審理并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此外,法院責令被告人李某某、胡某二人共同賠償涉案文物修復費用、鑒定費用共計人民幣5.8萬元,同時于判決生效后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就破壞文物資源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據(jù)辦案人員介紹,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胡某二人通過將青銅器著錄中的銘文鏨刻到青銅器上的方式,將來路不明的青銅器偽造成“有傳承”的青銅器,意圖通過拍賣的方式倒賣文物。2021年11月20日、12月20日,李某某、胡某二人被分別抓獲歸案。后經(jīng)鑒定,涉案青銅器中的伯魚作青銅鼎、鄭羌伯作青銅鬲為三級文物。

庭審中,李某某、胡某二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李某某因長期從事拍賣行業(yè),熟知其中的“門路”。李某某表示,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有傳承”的文物才可以進行拍賣。為了讓手中來路不明的青銅器能夠進入拍賣市場,李某某動起了歪心思,他聯(lián)系到“手藝人”胡某,通過將青銅器著錄中的銘文鏨刻到青銅器上的方式,讓這些來路不明的青銅器搖身變成了“有傳承”的青銅器,再通過偽造發(fā)票等材料的方式,順利通過有關部門審核,取得了拍賣許可證。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jīng)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二人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同時,二人在倒賣文物過程中,破壞了文物本體,致使國家珍貴文物資源受到侵害,損害了文物所承載的特定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已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二人亦應當承擔公共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 公益訴訟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新化月報網(wǎng)報料熱線:886 2395@qq.com

相關文章

你可能會喜歡

最近更新

推薦閱讀